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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信用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020-06-01

以社会信用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王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用体系的作用更加凸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全过程,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因此,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

深入理解社会信任机制的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信任机制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经历了“人格化信任”到“制度化信任”的转变。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以农耕经济为主要经济形态的社会,家庭和村落是其基本组织单元。各成员之间主要以特殊的血缘、亲缘和地缘等为纽带,以伦理为核心束缚在不流动的土地之上,形成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因此,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产生、依托对主体的内在诚信品德的信任而形成的“人格化信任”。它注重的是主体的内在品格,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是熟人之间的情感、道德等因素。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全球化等不断推进,人们逐渐从熟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等社会乡土结构中分离出来,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变得更加多元和复杂,流动性、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也更加凸显。建立于传统乡土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人格化信任”机制越来越无法适应现代“陌生人社会”。“制度化信任”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因对法律、规则与制度等的信任而形成的社会信任机制。现代社会是高度制度化的社会,制度环境是每个人最重要的生活环境。在现代“陌生人社会”,只要人们树立起对制度的信任,就能建立起对陌生人的信任。可见,社会信任机制从“人格化信任”向“制度化信任”的转变势在必行。构建我国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信用法治化。

准确把握信用的法律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社会信用是一个包涵经济、社会、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视角的复杂概念。推动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必须厘清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准确把握信用的法律内涵。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诚信是一切信用形式的共同基础。因此,可以通过界定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来理解信用的法律内涵。从法律视角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诚信。一是法律价值层面的诚信。法律价值层面的诚信与道德价值层面的诚信共同构成社会信用法治化的内在价值基础。二是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诚信原则是贯穿于私法与公法的重要法律原则,《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立法予以明确。三是作为具体制度的诚信。把诚信价值观的要求由道德诚信转化为诚信的法律制度,确保诚信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培育和有效践行。无论是诚信价值观还是诚信原则,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层面。因此,把握信用的法律内涵,必须从法律层面厘清价值诚信、诚信原则和诚信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的应用

随着信息社会和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的地位、价值和功能日益凸显,“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已经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法治化各领域和各环节的构成要素。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必须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信用信息的应用,为信用监管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主体信用或诚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既包括主体的守信信息也包括主体的失信信息。因此,信用信息反映的是进入法律领域的守信与失信信息,它与道德、违法违纪、职业规范和不文明行为等信息之间存在着部分交叉重合,但并不能完全等同。社会信用法治化通过信用信息的有效流通和合理利用实现社会信用治理,增进社会互信,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要突出强调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底线,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贯穿于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和其它应用等全过程。一方面,要对信用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不同的公开、利用和保护规则,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及复议诉讼权,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

不断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因此,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就必须不断依法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让守信者得“甜头”、让失信者有“痛感”。通过科学立法健全数据报送义务,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守信、失信标准,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探索制定失信惩戒法,依法明确信用惩戒种类,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健全信用惩戒适用条件和程序机制。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江西建设协同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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