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布52条建议“法治处方”助力企业防控犯罪风险
江西发布52条建议
“法治处方”助力企业防控犯罪风险
本报记者 杨 静
企业刑事犯罪的风险集中在哪些领域?企业涉案时,哪些情况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哪些情况会从重判罚?哪些情况会从轻判罚?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对全省法院办理的企业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围绕企业犯罪高发的10个罪名,发布首份刑事风险防控指引,旨在提高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对刑事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控能力,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数据显示,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底,全省法院依法审理的各类涉企案件中,犯罪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涉及的行业覆盖面广,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行业;罪名相对集中,高发个罪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
“对于企业而言,刑事风险是所有风险中最为严峻的,无论对企业运营、商誉、管理还是企业家个人,都将遭受重创。”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江西企业普遍存在重商业风险防范、轻刑事风险预防的现象,而且企业内部治理和刑事合规制度不够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成为企业管理亟须补足的短板。“如何延伸司法职能,发出指引助力企业防控高发犯罪风险成为当务之急。”该负责人表示。基于此,省高院重点围绕企业融资类、税务类、走私类、侵权类、资源类五大领域10个高发罪名和风险高发环节,提出了帮助企业识别、预防和应对刑事风险的52条建议,着力引导企业家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推动企业预防犯罪关口前移,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融资类犯罪的“重灾区”。针对这一类犯罪,指引提醒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防止转化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已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可随意挥霍、携款逃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逃避返还资金,防止行为性质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化为集资诈骗。
近年来,企业涉税类犯罪从一般的偷税漏税发展到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指引提醒,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入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万元、50万元和250万元。虚开普通发票的入罪标准是虚开发票5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普通发票的。因此,在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企业要积极应对,及时补缴税款;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防止二次处罚的涉刑风险。
据介绍,在我省,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针对高发的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引提醒,企业应当把握被刑事立案、提起公诉、一审宣判三个时间节点。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被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国家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于企业家而言,在关注生产效益的同时,更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指引提醒,企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查验他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拒绝无证或者超范围经营行为,以免成为相关犯罪的共犯。在造成环境污染后,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努力消除污染、防止损失扩大、积极赔偿损失、设法修复生态环境,争取从宽处理。
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如何才能避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指引提醒企业,购买进口物品时,应当注重严格审查货物来源,切勿购买通过走私渠道入境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从事进出口货物买卖和运输的企业,应严格审查货物的性质,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一律不参与买卖或运输等相关业务;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买卖或运输之前,务必要确保对方有合法的进出口证明。
此外,针对高发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指引提醒企业,在设计、使用自己的商标时,应当事先检索排查比对,确保自己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及时注册,防止被别人抢注成功后,反被别人举报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