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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能以疫情为由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Image 2020-05-09
  疫情的发生,

使得店铺的经营受到影响,

那么,

承租人是否能以疫情为由

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呢?

 2019年12月24日,张某承租了黎某红谷滩的一间商铺,租赁期限为两年。

     张某将店铺装修后准备正式营业时碰上了疫情爆发,该商铺所在的商业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导致该商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营业。

     复工复产后该区域人流量也减少,张某经营困难,于是找黎某协商减免租金,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押金及已付租金。

    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释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虽然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商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营业,但尚未能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本着公平原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减免租金、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方式共同分担损失。

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黎某同意减免张某一个月的租金,同时将2020年5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的租金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下调。

疫情防控期间,承租人因疫情经营遇到困难该怎么办呢?

    根据疫情

   的影响程度

有三种处理方式

1、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2、变更合同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方式继续履行。

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可解除合同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疫情的发生,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

都造成了影响,

若由此产生纠纷,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都要互相体谅、

友好协商,

共克时艰。

责任编辑: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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