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湖区委关于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
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的重要改革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重大决策的重要部署,是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提高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能力,实现国有资产治理现代化,使国有资产更好发挥效益、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赣发〔2018〕31号)及《中共南昌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洪发〔2019〕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参照上级人大做法,区人大财经委代拟了《中共西湖区委关于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在征求了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报经区委主要领导审阅后,于2020年4月28日经区委十二届74次常委会研究通过,即将在我区正式实行。
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区人大常委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西湖发展、造福全区人民。
(供稿: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