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进行奖补 15个县(市、区)每年最高可获500万元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财政厅近日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共同印发《江西省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定额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的15个县(市、区)每年最高可获500万元。
保护治理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
我省从生态保护、治理和修复等角度,全面客观地对境内河流直接汇入长江和鄱阳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定额奖补,突出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保护治理导向。
我省推动相邻设区市、县(市、区)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搭建工作和政策平台,推动全流域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会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深入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流域范围内所有县(市、区)对流域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共同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我省按照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明确定额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实现流域生态补偿奖补资金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平公正。
15个县(市、区)每年最高可获500万元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和鄱阳湖沿岸有河流直接汇入长江或鄱阳湖的县(市、区),主要包括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的15个县(市、区)。具体为:新建区、南昌县、进贤县、永修县、共青城市、庐山市、濂溪区、湖口县、都昌县、柴桑区、浔阳区、彭泽县、瑞昌市、鄱阳县、余干县。实施期限为2019~2021年。
从定额奖补条件和标准来看,境内河流直接汇入鄱阳湖或长江的县(市、区),与其上游县(市、区)正式签订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正式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实施的,每年奖补500万元。如县(市、区)入江或入湖断面总磷指标年均值较上年升高的,扣减50万元。奖补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境内河流直接汇入鄱阳湖或长江的县(市、区),若河流无上游县(市、区),其入湖或入江断面总磷达到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每年奖补20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水质考核未达标将收回奖补资金
《办法》规定,满足条件的地区经过地方申报、汇总审核后,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情况,对满足定额奖补条件、达到定额奖补要求的县(市、区)下达定额奖补资金。
我省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流域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节约等方面。获得定额奖补的县(市、区),若水质考核未达到《江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目标、辖区内发生水质降类或出现Ⅲ级及以上水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