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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首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被追刑责!

2020-07-08

南昌贵华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华公司)法人代表夏贵华可能没有想到,今年1月3日公司一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员工夏某某在进行热切割作业时遇爆炸身亡,自己也因此被新建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是江西省南昌市首例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该判决已于2020年7月2日正式生效。

事发: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切割作业,导致1人死亡事故发生

贵华公司是以油厂加工动物油后的油脂下脚料为原料,通过压榨机榨油后转卖给其他厂家生产生物柴油和肥皂,从而获取利润。夏贵华于今年1月1日打电话给同村村民夏某,通知同村村民夏某某,约定1月3日到贵华公司厂里切割油桶盖,以每日300元工资支付劳动报酬。

1月3日10时许,夏某某和夏某如约来到贵华公司,对装有动植物油脂下脚料的铁质油脂桶进行切割,夏某某负责切割作业,夏某打下手。工作到下午4时左右时,夏某某发现第一瓶氧气的气压不足,就叫夏某去进厂路口搬另一瓶氧气;夏某某仍在用液化气和不足的氧气对密闭的铁质油脂桶进行切割,发生闪爆,被炸飞的铁质油脂桶打到夏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事发后,夏贵华回到现场并报警。新建区公安分局厚田派出所、刑侦和治安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厚田乡,流湖镇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开展了应急救助和善后协调处置工作。

调查:贵华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依法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新建区依法成立贵华公司“1·3”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专家组一致认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切割作业安全作业规范。事故涉及的油脂桶装有动植物油脂(油脂下脚料),油脂桶在存放过程中产生、积聚易燃易爆气体,在切割过程中积聚的气体遇明火产生闪爆。死者夏某某违反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利用液化气切割油脂桶,导致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则有三:一是贵华公司法人夏贵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切割作业人员夏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三是贵华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生产现场无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管理制度、无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无相关安全标示。调查认定:贵华公司“1·3”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夏贵华刑事责任。

审判:认定夏贵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爆炸事故发生后,1月5日,夏贵华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夏贵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因而发生导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夏贵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夏贵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夏贵华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夏贵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意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其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判处缓刑不再危害社会。认定夏贵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缘由:首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刑责,源于南昌市“重典治乱”的要求

因为一起一般事故,企业法人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南昌市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中尚属首次。

之所以要积极推动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源于南昌市“重典治乱”的要求。2019年以来,南昌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杜绝了重特大事故,但是一般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昌的形象和安全发展环境。市应急管理局把推动落实“重典治乱”作为“彰显省会担当、我们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的重要内容,作为今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任务,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在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抓住典型进行“破题”。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在贵华公司案件的调查中,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条文,积极主动与新建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沟通,促成了新建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最终新建区法院做出了南昌市第一例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声 音

新建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美夏:

这起“首例”案子,对各类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将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督促所有企业负责人绝不能存任何的侥幸心理和麻痹心态,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主动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的执行,强化全领域、全环节、全过程的安全管控和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把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杜绝在成灾之前。

同时,“首例”判决,对全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也起到了较好的范例作用,便于今后更好地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密切对接,坚持防范与除患、执法与服务两手抓,切实推进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经济责任、纪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同追”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理。

新建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员额法官胡小卫:

作为南昌市第一起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追刑责的案子,打击了犯罪活动,也缓解了社会矛盾,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也能起到指引作用,更是对相关生产部门的安全警示。希望能够以本案的审判工作推动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政法处处长张文涛: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历来很重视对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引起事故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特别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工作。这起首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子,就是“重典治乱”的一个很好的开端。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以这个“首例”案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力度,具体来说: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深入地了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为此,市应急管理局专门组织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培训学习班,组织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并邀请全市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和法院系统的相关负责同志共计100余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市应急管理局专门从应急管理部请来了专家,就“行刑衔接”的具体实践和针对我市如何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讲解,让我们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学习,更加熟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的内容和流程。

二是加大力度,强化追究,积极把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此次“1·3”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夏贵华犯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市应急管理部门组建以来,第一次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起点,也是开端,市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将以多种方式加大对该案的警示教育力度,让更多的企业负责人引以为戒。

三是加快推进,健全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制度。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协调联动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不断健全机制,更好地打通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落到实处,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提升震慑力和影响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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