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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缴费标准

2020-12-22

首先是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可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按本意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占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8.8%(含生育保险费0.8%),用人单位、职工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

而大病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将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人数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积确定,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占0.3%,职工、退休人员0.2%,灵活就业人员0.5%,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职工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责任编辑: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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