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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4)

Image 2021-01-08

6.明确了分类收集、运输规范

分类收集、运输(以下简称“分类收运”)是连接前端投放与末端处理的重要环节。针对分类收运主体多样、混收混运现象普遍等问题,法规在第四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范了分类收运行为,如不得混收混运、应当密闭化运输、定时定线收运等;二是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城市化管理区域、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组织收运的主体以及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绿化作业垃圾的具体收运主体;三是在第三十条规定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单位应当具备资质;四是在第三十二条赋予收运单位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的权利以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7.明确了分类处理规范

根据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分类处理的要求,第三十三条确定了各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基本方式,鼓励对生活垃圾中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明确农村地区的厨余垃圾按照规定就近就地处理。同时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处理单位的资质和具体处理规范,并在第三十五条赋予处理单位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的权利以及不得混合处理的义务。

8.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的必要保障。为此,条例在第六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和文明创建活动评选内容;二是明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协调配合机制,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活动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实现监管信息和数据的互通共享;三是明确建立应急机制应对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的情况;四是规定通过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和媒体依法曝光的方式,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力量;五是规定建立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信用档案,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责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六是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

9.明确了法律责任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行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行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责的行为等都规定了处罚。

责任编辑:陈昕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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