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3)
《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结合南昌市实际及实践经验,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效立法的原则,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大胆创新,彰显南昌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明确了适用范围
法规将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立法前提,在第二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适用范围为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整个行政区域,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生活垃圾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考虑到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已有相应的法规、规章规范,为避免重复,法规作了排除规定。
2.明确了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确定,既要坚持科学性,又要兼顾可操作性,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不断进行了规范完善,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为此第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同时,为方便群众认知和理解,对四类垃圾的常见种类进行了列举。
3.明确了管理职责
为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法规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三是结合南昌市现行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管理,同时明确了商务、生态环境、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管职责;四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管理权和村(居)委会的配合管理职责。
4.明确了规划和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物质保障,对确保垃圾分类体系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对此,法规在第二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二是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三是明确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分类收集设施,且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是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运行规范,发布收集容器配备、更新规范以及使用指南,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分类收集设施予以改造。
5.明确了分类投放规范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处理的前提条件。针对分类投放行为不规范、分类投放监管难等问题,法规在第三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第十九条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指导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县(区)制定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层层推动;二是在第二十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应当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具体行为规范,并对无法或者不宜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投放作了补充规定;三是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不同区域的管理责任人,并赋予其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