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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根基(江西日报)

2019-12-16

  ■ 涂龙峰 秦 瑶

  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发出了“努力在推进革命老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前列”的号召,强调“要聚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手段,着力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江西是农业大省,乡村是江西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蓄水池,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制度体系的重要阵地。培育乡村共同体意识,是筑牢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根基的关键所在。

  共同体意识,是一种集体意识,强调公共价值和共同遵守,在个体层面表现为共同体成员具有的强烈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制度层面表现为成员一致认同的道德规范,其依靠舆论、习俗和成员内心的高度认同维持共同体内部的秩序;在内在的核心层面,集中体现为共同体成员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念和互助精神。培育共同体意识,可以塑造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公共责任,激发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生动力,实现地域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有机融合,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奠定坚实基础。

  推动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构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联动机制。基层党组织担负着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重任,是党的领导延伸到基层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培育共同体意识、打造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心骨作用。一方面,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让每一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让每一名党员都甘当参与公共事务的“热心肠”、热络邻里关系的“催化剂”和遵守道德规范的“好标兵”。另一方面,强化价值引领的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共同体意识,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共同体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确保培育共同体意识的方向不偏不倚。

  增强共同体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构建温馨亲密的情感联系。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传统乡村社会的人际信任、集体观念、公共意识和责任意识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如果对乡村公共事务参与得少,则很难树立起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鉴于此,一方面,要找回村民自治的“自治性”,建立“小而实”的村民自治组织,创新“庭院自治”等“微自治”形式,避免村民自治“挂在墙上、悬在半空”,更好地吸引村民广泛参与乡村的公共事务。另一方面,深度发掘乡村共同体中的“乡愁”要素,用“故土”和“家园”、“眷念”和“归属”拴心留人,凝聚各方力量参与乡村社会公共事务治理。

  用好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资源,构建和谐有序的规范体系。一方面,通过建立有效的“评、奖、罚”机制,推广道德评议,建立“道德评判团”等组织,用民间舆论、群众评价的力量褒扬善行、批评不良行为,积极推广“道德银行”和“公德红黑榜”制度,用乡村共同体的监督力量形成“面子影响”,促使共同体成员恪守乡村共同体规范。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抵制天价彩礼、豪华丧葬、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以及孝道式微、部分农村老人“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弘扬乡村的传统人文精神和互助精神,构建守望相助的共同家园。守望相助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特有的内生规范。乡村一脉相承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赋予了共同体成员抵御社会不良风气和思潮侵蚀的辨识力和“免疫力”。一方面要保护好利用好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和人文精神,避免用“城市思维”去粗暴替代乡村传统文化的符号和意义。另一方面要加强乡村公共文化建设,通过复兴节日庆典、文艺演出等传统文化形式,传递好乡村社会传统的道德伦理、公共信念和公共规则。此外,还要大力培育农民乐于参加的互助性社会组织,形成难事共商、风险分担、互济共赢、弱者受助的互助制度,复兴缓急相济、患难与共、守望相助的互助文化传统。

  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既要塑其形,搭建共同体成员尽责的平台,建设在党建引领下公众广泛参与的自治载体;又要铸其魂,培育乡村的共同体意识,激发共同体成员的责任意识。如此,才能让农村家户联系紧起来、邻里关系亲起来、守望相助兴起来、道德规范强起来、乡村秩序好起来,实现乡村善治。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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