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审结一起南昌首例 “同命同价”案
2020-08-19
近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这也是今年4月1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之后,南昌地区首例按照统一赔偿标准审理的民事案件。
今年5月10日晚上9点左右,邓某驾驶无号牌“小刀”牌二轮电动与苏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车主邓某死亡。通过交警部门的认定、此次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由于死者是农村户籍,就赔偿标准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达成协调,死者家属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原告家属 邓女士 同样是生命,我觉得应该没有城里人乡下人之分,人人平等人人生而平等我觉得这个调整国家是非常明确的举措。
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上,受城乡户籍制度的影响,采取的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据统计,在我省同样的人身损害,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赔偿标准金额最高差距可达2.3倍。
南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专职委员 张俊欣 如果2020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城镇标准应该是70余万元,农村标准只有30余万元。在其他情形相同的情况下,相差40余万元。
经过审判人员多次协调,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原告最终获赔52.7万元。
记者:高燕、闵祥
编辑:陶素宁
审核:陈燕华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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