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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大生:有关文艺批评的四个思考

2021-04-28

《中国美术报》 第227期 美术新闻

【本期话题】文艺批评的底线何在

□李振伟/策划

【编者按】4月12日,中国文联加强改进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这是全国文艺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也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评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而关于文艺批评的笔墨官司屡见不鲜,甚至由笔墨官司转变为现实诉讼,文艺批评的标准和尺度,在批评实践中常被模糊甚至混淆、滥用,使其失去了实事求是、就事论事的客观立场和理性态度,甚至可能触及到文艺批评的底线,文艺批评的良性生态也势必会受到冲击。那么,文艺批评的底线何在,本期时评以此为主题展开讨论。

【本期导读】

王飏:警惕赞美外衣下的吹捧流俗

宋学勤:艺术批评的“真实”与法律的“真实”

王进玉:良好的批评生态需要共同构建

大生:有关文艺批评的四个思考

朱振刚:新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文艺批评

(本栏目文章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近日,某文艺评论者因批评文章被告引起关注。表面看是笔墨引发的官司,背后则是有关文艺批评的理念之争。本文谨以此为例,谈点思考。

思考一:

文艺批评是否提倡被司法介入?

在文艺批评的范畴中探讨问题,如果出现争端,可以被司法介入;但是,却不提倡被司法介入。之所以强调“可以介入”,是因为诉诸法律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过所谓权利,就是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能力。

之所以说“不提倡介入”,是为了保障宽松的评论环境,原因有二:

一、文艺批评是学术范畴的事,对与不对,应由学术共同体进行裁定。不到万不得已,大可多点雅量,不必司法介入。二、讨论问题须顾及现实环境。在历史与现实中,观点之争往往会变为人身斗争。这是因为大家习惯把“个人”与“观点”捆绑一起,并认为如果打败了某人,也就打败了其观点。

于是不少人很懂“隔山打牛”的技巧:搁置学术争端本身,以其他理由起诉对方,对方一旦失利,其观点也会随之消匿。尽管这属于“诉 诸其他”的逻辑谬误,但基于现实环境,此策略往往奏效。

可以想见此策略的后果:人们怕引来无妄之灾而不敢说真话,这对学术和文艺批评非常有害。

思考二:

批评作者属于人身攻击么?

文艺评论如果批评作者,就很容易被视作是“人身攻击、侵犯名誉”。

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误解。

在文艺评论中,所批评的“作品作者”,有点类似叙事学中的“隐含作者”,并非现实中的真实人物。彭锋说:“艺术批评,如果要以作者为对象的话,也是针对的隐含作者,而不是实际作者。”这也是多数人面对文艺批评一笑了之的原因。因为,作品的作者“李白”,不能等同现实中、活生生的那个李白,顶多是李白的某个“分身”而已。

所以,文艺评论即便批评了“作者”,批评的也只是作者的某个“分身”,构不成对现实作者的人身攻击,属于文艺批评的合理范畴。

思考三: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文艺批评环境?

如何才能有高质量的文艺批评呢?这就不仅需要批评家的努力,也需要大家共同营造批评的土壤环境。如果尖锐的批评不被允许,那温和的批评也将无法生存;如果揪住批评家的小错就严加苛责,最后就只会剩下一片颂扬之声。

我们不能奢求所有的文艺批评都有理有节,也不能奢求所有的文艺评论者都是文雅君子。就像“千金市骨”的道理一样,能允许“不准确、刺耳”的批评,才能产生文雅在理的高水准批评。

思考四:

文艺批评可以赞美吗?

当然可以。批评的本义,就是批点、评论,阐释作品深义,褒赞优点、贬斥缺点。因此,文艺批评是中性词,赞美、批评,都是应有之义。

可在现实中,文艺批评多数变成“不实吹捧”。但即便是不实吹捧,那也是合法的、应该被允许的。因为赞美和批评,是文艺评论的一体两面,“允许不实赞美”和“允许尖锐批评”一样,都是营造宽松评论环境的必要条件。只是我们不能只享受“不实赞美带来的利益”,却拒绝“不当批评带来的损伤”。

如果不当批评会造成对名誉的损伤,那么不实夸赞是否也会影响名誉的正当性呢?如果不当批评需要负法律责任,那么不实赞美又该如何负责呢?如果我们不能保证赞美句句属实,那又凭什么要求批评字字都对呢?

因此,在我看来,只要不是违法乱纪,只要言之有物,文艺批评的底线可以放低一些。如果你觉得批评或赞美得不对,那就写文反驳;如果你觉得反驳得不对,也请写文辩解。一来二去,真理越辩越明,大众也会从中获益良多。

如此,文艺批评的作用也就达到了。■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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