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什么保护民俗信仰?
今年2月,根据去年我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主讲的54集系列节目《民法典文化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推出同名图书。
书中选题源于鲜活生动的生活实例——
祖坟被盗掘、去世亲人被泼脏水,后代子孙和活着的近亲属有没有权利捍卫祖先的“安宁”和亲人的英名?
两千多年来,从河西走廊到江南水乡,从朔北大漠到岭南小村,风水信仰根深蒂固,中国人争风水、抢风水,争抢的到底是什么?
买下“凶宅”,住不进,卖不掉,还贬值,心理不适、精神焦灼,能不能诉请解约或撤销合同?
邻居买房不住,“请”来祖先、亲人的灵牌、遗像、骨灰盒齐聚一堂,成为“鬼屋”,还振振有词“我的房子我做主”。相邻者憋气郁闷,有没有权利大声说“不”?
四种现象都指向民俗信仰。这些信仰是否蕴含正当的权利?是否受民法典保护?
这是我选择从文化角度解读民法典的初衷。汤因比认为,人类的精神安宁远比智力和技术更重要。科技可能带来人类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结构的改变,但由信仰代表的个人灵魂的解放才是生命的最高目的。
民法典是权利堡垒、百科全书。所谓“堡垒”,意味着全力保护,一体保护。所有国民从母胎孕育到襁褓哺育,从结婚生子到死后的遗体、名誉都沐浴在民法典的暖光之中;所谓“全书”,意味着无所不包,凡正当权利都可在民法典慈母般的照拂下获得独立价值和强力保护。
民俗信仰不能简单地标签化为“迷信”,它是特定信仰体系、道德规训、行为禁忌、民间仪式的立体呈现,是民族心理和精神的文化积淀,背后蕴含着正当、合理的法权。比如风水信仰就隐含了民法典所保护的三项重要法权:一是隐私权,二是相邻权,三是人格尊严。张三家高屋建瓴,哪怕高出10厘米,邻居李四都会坚决反对,因为涉及家庭隐私和生活安宁。否则,午餐小鸡炖蘑菇,晚上来位客人叫王五,大早上儿媳穿的碎花睡衣,这些隐私或信息都会暴露无遗。同时,张家高,李家低,通风采光檐滴过水都会吃亏。两家对个话吵个架,张三高高在上,李四永远处于“下风”,再怎么都觉得低三下四,直不起腰,抬不起头,人格尊严荡然无存。
房子是中国人一生的执念和牵绊,一不小心买下“凶宅”或毗邻“鬼屋”,任谁都难以承受。实际上,所谓“凶宅”“鬼屋”都属于民俗禁忌,德国学者海因里希·罗门称之为“禁止性自然法”,事关人际互动的道德法则,一经触犯,不仅缺德,还可能侵权。民俗禁忌作为一种道德戒律,其基本规则有二:不得将不利于己者转嫁他人;不得将自身信仰凌驾于他人信仰之上。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现犯忌行为,法官首先会援引基本原则和民间习惯,认定不履行告知义务出售发生过非自然意外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将自有房屋设为“私家墓园”违反善良风俗和民间习惯。其次进行权利对标,认定“凶宅”出卖人侵害买受人知情权、缔约自主权,“鬼屋”所有权人侵害邻居的相邻权。如导致房屋无法居住,贬值滞销,就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引发对方心理不适、精神崩溃、抑郁致病,还可能依照人格权编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为什么要保护民俗信仰?以祭祀权益为例,民法典第185条专门保护英烈的人格权,第994条保护死者的人格权,第1183条第2款保护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都是对传统祭祀权的柔性回归,属于民法典可贵的立法亮点。因为这种仪式化民俗,说起来是保护死者的权利,实际上保护的是生者正当的身份权和人格权。因为祭祀权益有两项最重要的社会功能:一是践行“事死如事生”伦理逻辑,实现身份认同,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和谐的人际秩序和有力的社会团结;二是陶铸性情,藻雪精神,涵育子孙两种不可或缺的道德品性:懂敬畏,知感恩。
确证并保护民俗信仰隐含的各类权利,是民法典民族性的集中表达,不仅可以传承优秀文化,还可以满足社会心理需求,实现正向价值引领。但民俗禁忌属于主观性权利,民俗信仰良莠不齐,有的还属于迷信,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应理性识别,进行道德过滤和价值提纯,综合考量,适度限缩,避免陷入“道德的歇斯底里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