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高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2020-09-15
山东要求,创收收入优先用于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山东规定,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工资、科研绩效和成果转化收入三元薪酬结构。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以及技术转让、作价投资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70%,不高于9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同时,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成果完成人,可按照成果转化净收益给予一定奖励。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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