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点赞民法典草案以人为本
“发生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时,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新增规定特别人性化,特别好!”5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告诉记者,看到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修改完善了总则编中有关我国监护制度的规定时,她由衷点赞。这一修改吸纳了她在疫情初期,为救助受疫情影响的未成年人,向有关部门紧急提交的建议。
与2019年12月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中,最大的变化在于结合疫情防控,对发生疫情等紧急情况下的监护制度,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这些都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体现与时俱进的条款,立法针对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举措。”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表示,新增这些规定,有利于社会共享共治,更有利于对公民个人私权利的充分保护。
疫情初期,一些未成年人因家人感染新冠肺炎被收治隔离,只能在家独自留守,有的甚至因缺乏照顾造成悲剧。
“隔离是防控传染病的需要,产生一些未成年孩子缺少照顾,成为‘临时留守未成年人’,这样的情况令人心痛。这些孩子当时并不在我国已经建立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中的‘强制报告’名单里。”方燕在2月初即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议称,应及时修订相关法规预案,增加对疫情期产生的“临时留守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专门条款,如明确指定责任机关,在隔离期间,当地民政部门联合街道办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进行登记,具体的保护措施可采取由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一日三餐”和“一日一报”模式,除保障未成年人正常饮食外,还要时刻关切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加强疫情防控。
方燕的建议很快得到回应,国家有关部门迅速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分类施策,落实监护照料措施。对因疫情得不到有效监护的儿童,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照料,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4月中旬,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期间,民政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和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及时发现报告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情况,有效落实监护和照料责任。根据摸排情况,各地发现报告并救助保护了近400名因疫情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
提请此次大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李宗胜分析说,草案这一修改非常必要,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加强对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保护,同时需要基层组织等及时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
草案在物权编中,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疫情期间,物业在社区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表示,通过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草案合同编中,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这些细微之处的修改,都体现了由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带来的警醒,在民事法律体系顶层设计中有所改变,“疫情防控中,不少小区封闭管理,是为了在突发应急状态下,有效保障全体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李大进说:“出现了类似疫情防控的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出于需要,对于公民、组织一些动产、不动产的征收、征用,涉及公民财产权利归属的改变,草案修改新增了征收、征用的事由包括疫情防控,划清了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边界。”
“法律执行时,还需要考虑规定怎么去做、怎么去发现这些特殊情况,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方燕说,民法典草案留下了很多具体操作层面中需要细化、填空的事项,要在大的原则和框架下,作出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
“这正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与时俱进,通篇贯穿了‘人民至上’的立法宗旨和‘以民为本’的法治思想,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表示,此次战“疫”是一场“大考”“大战”——是“医疗之战”,也是“法治之战”,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实战考验,应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炼规律,并由此以法治化思维进行疫情防控。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