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疫情影响境外取证难 当事人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020-06-16

受疫情影响,我国境外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怎么办?今天(6月1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明确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等问题。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

最高法表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既依法保障各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因疫情影响,外国当事人无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申请延期提交的,《指导意见三》第1条分两款予以明确。

其中第1款规定,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第2款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境外取证难 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收集境外形成的证据,一直是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受疫情影响,这一难题更加凸显。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缓解当事人境外取证难的“瓶颈”,《指导意见三》就当事人对境外证据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作出规定。

《指导意见三》表示,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原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拟收集、提供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鄢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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