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明:驻港国安公署职务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合情合理

2020-07-01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1日指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香港特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驻港国安公署,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张晓明在回答记者有关驻港国安公署的问题时作上述表示。

张晓明表示,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这是我们考虑所有具体问题时候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同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张晓明说,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这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张晓明指出,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驻港国安公署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机关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张晓明说,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各自的法律。按照国安法的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完整的“全流程”的管辖。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互补、协作和支持,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焕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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