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国安公署如何执法?国务院港澳办回应
2020-07-01
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梁秋坪)今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答记者提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张晓明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都规定地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张晓明说,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
张晓明指出,按照现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焕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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