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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收费怎么定?明确了!

2020-06-06

民办学校的学费一直是家长们关心的话题!

不同的民办学校,

高低学费层次不穷~

近日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价格行为监管,

对民办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作出告诫提醒~~

履行义务:

自主确定费用标准后须公开承诺

其中,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同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

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不得侵害有关受教育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后,必须进行公开承诺。教育者退学、转学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还费用。

规范行为:

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除按登记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月或者学期收取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严禁跨学年一次性收取费用,不得在学生未办理入学手续之前收取任何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还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学费标准,推动学费及其它费用过高过快上涨。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严禁谎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受教育者与其交易。严禁出现违反价格承诺、质价不符、收费水平明显过高的行为。此外,不得对办学经营成本弄虚作假,以及实施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违反《价格法》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违反《价格法》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价格法》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民办学校违反《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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