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校园食品安全 南昌在行动
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监督
《南昌市校园食品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规定,要督促学校食堂等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强化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促使其全面掌握和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鼓励学校食堂倡导实行分餐制;依托教育省域网和“赣教云”,建立南昌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学校食堂的监督;中小学、幼儿园要制定陪餐制度和计划,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记录;加强民工子弟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食堂的硬件改造工作,至2022年底,供餐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100%达到B级以上。
学校食堂委托经营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对学校食堂委托管理的基本条件作出明确要求,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证照;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产权明晰,资产优良,能够承受市场经营风险;在南昌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研发团队和专职营养师,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人才;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不良信用记录。
另外,学校食堂确实需要实施委托经营服务的,需事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许可后,方可进行委托经营服务;学校应当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优质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与委托管理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原则上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托管企业在中标并签订服务合同后,应购买学生食品安全责任险。
校长(校领导)陪餐做到同样缴费同标准就餐
《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管理办法》提出,要实行校长(校领导)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与学生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每天做好陪餐记录。实行配送餐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配送餐单位名称、配送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定期公布伙食账目,每周公布供餐带量食谱。
出现两次配送餐迟到半小时以上取消配送资格
《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配送餐管理办法》要求,配送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各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应停止其向学校供餐并终止配送餐服务合同,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学生基本满意度达不到80%;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或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拒不整改;未按配送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降低配送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在为学校配送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行为,或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配送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配送餐服务合同行为;无正当理由出现两次配送餐迟到半小时以上;配送餐单位与学校间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每学期经核实事实属实的投诉达到3起;食品原材料成本未达到标准餐费的60%;发现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