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选举法拟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2

2020-10-14

c修正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修正草案还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县乡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据了解,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约占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此外,为深刻汲取查处湖南衡阳、辽宁贿选案的经验教训,并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修正草案拟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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