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首例“同命同价”案尘埃落定(南昌新闻网)
2020年4月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江西省全省范围内新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近日,南昌首例按照该《意见》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南昌县人民法院开庭。
2020年5月10日,邓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南昌县某人行横道线中段附近,停留约十秒后继续行驶,与苏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对此,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苏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疏于观察路面通行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当事人邓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在本次事故中,双方的过错作用相当。
由于在死亡赔偿金标准适用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2020年6月29日,死者邓某父亲诉至南昌县法院请求判令。苏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375.71元。
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获赔52.7万元。据承办法官朱国亮介绍,若按《意见》施行前的赔偿计算,原告获赔可能不到30万元。
在《意见》施行之前,据统计,在江西省,同样的人身损害,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标准赔偿的金额,最高差距可达2.3倍。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变了以往对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实现了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氛围。对于江西省居民而言,不会再因为城乡户籍身份的差异而导致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在江西将成为历史。( 南昌晚报·爱南昌客户端首席记者 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