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我国的民主制度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特点。近年来,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不少地区在积极探索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正在逐步提升,但少数地方同时也存在着“走形式”的问题。1
公众列席助力基层协商民主
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基层实践的体现。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许多都发生在基层,公众列席相关会议制度让群众的诉求真实地反映出来,让决策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 公众列席有关会议制度正在不断激发基层治理新活力。不论是事关百姓生活质量的生态景观建设协商议事会,还是产业发展协商会,或是民情直达的议政会,都能见到公众列席的身影,也能看到思想碰撞中层出不穷的创新做法。百姓将心声“一吐为快”的过程,也是在做汇聚民智、吸收民意的加法。 同时,这种协商治理机制进一步突出了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的主人翁身份。在公众列席有关会议制度中,人民群众不仅能推动决策,也能起到监督作用,使得“一拍脑袋有了,一拍胸口干了,一拍大腿坏了,一拍屁股走了”的“四拍干部”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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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参会群众仅是听会群众
尽管公众列席相关会议制度在基层治理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现实堵点和薄弱环节,有的是对列席群众的作用发挥不重视造成群众客观陪会,或是部分列席群众意识没跟上变成主观陪会,这些都限制了协商民主制度在基层的有效实践。 在会议发言中,列席人员的意见有时会被忽略,使得列席群众不能畅所欲言,造成“说了不如不说,说了等于白说,没有时间能说,最后无话可说”的情况。还有只限于在会上说了、听了、回复了,但发言中的意见和呼声却没有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做法和措施。次次说、次次应、次次不改,会上反响热烈,会后鸦雀无声,也会影响列席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协商治理使传统治理格局发生了变化,也有少数列会群众处于“列会只是陪会”的惯性思维中,参会的随意性大。这就使得部分列席人员缺乏参与开展协商的积极性,不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带来协商过程的低效率、协商结果的低质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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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提升基层协商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呼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 ——完善跟踪监督机制,提升会议意见办理的主动性。在实际操作中,基层往往对于公众列席相关会议的准备和开展阶段较为重视,对于群众意见反馈阶段的关注较少,会议协商通过后的办法和措施没有追踪落地。基层呼吁将协商通过的意见和做法列入清单督办,避免出现“光说不练”的情况。要跟踪所反映情况的落实反馈及制度采纳情况,并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加强制度宣传,提高民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列席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给予列席人员充分的发言机会和时间,重视和尊重他们的发言和意见,彼此之间加强互动,促进沟通,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提高列席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培养列席群众的发现、表达能力,积极引导各方参与协作,充分发表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