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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哲学源流史》十七世纪西方哲学之五:斯宾诺莎3

2021-11-02

十七世纪西方哲学之五:斯宾诺莎3

3.斯宾诺莎的本体观、价值观与政体观

(1)本体观

斯宾诺莎的本体观是从对上帝的认识开始的。值得读者引起注意的是,他说的上帝——神,却与基督教会讲的上帝绝然不同。他的上帝不是至高无上的唯一的神祇,而是与所谓实体相一致的世界发生的本因。

他说:"我坦白地说,认为一切事物都受制于上帝漠不关心的意志,是出于上帝的任意性,这种观点比那主张上帝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行善的观点,更接近真理。因为这些人似乎把一个离上帝而独立的东西置于上帝以外,上帝进行作业时,视之为模型,或把它看作是他所要达到的目的。实际上这不过是使上帝服从命运,是对上帝最荒谬的看法;我们已经表明上帝是事物本质和存在的元始和唯一的、自由的原因。"在这里,他讲了一句特别重要的话,即他说:"我们已经表明上帝是事物本质和存在的元始和唯一的、自由的原因"。上帝是他自身的原因,因为上帝是无限的,是不能由其他任何东西决定的。反过来说,上帝既然不能由任何东西所决定,那么,他只能自己决定自己。这在思维逻辑上自然是毫无疑义的,问题是他怎样自己决定自己。斯宾诺莎在他的学说中发明了一个重要的观念,即上帝自因说。

自因说,既不是外因说——因为不能想象还能有造成上帝的外因,也不是内因说——上帝不能分解,哪来内在因素?不是内因,也不是外因,而是最原始和唯一的,自由的原因。这正是斯宾诺莎哲学本体论的关键所在。其在自己学说中的意义和作用,决不下于"我思故我在"在笛卡尔哲学中的意义和作用。

但是,这种神——上帝的观念究竟与基督教、犹太教教义中的上帝观念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没有不同,则斯宾诺莎的学说——至少他的学说的起点,不过是旧式神学的翻版而已;如果有不同,请问这不同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

这种不同首先和主要的表现在斯宾诺莎给神下的定义上。他说:"神,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借助于他物的概念。"实体是一种"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句话说,它是一个"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请注意,一是通过自身认识自己,一是无须他物可以自明。而这样的东西,就是他在《伦理学》一书中开宗明义就规定了的内容,亦即"自因"。自因者何?就是"它的本质即包含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于是,我们可以知道斯宾诺莎所说的上帝——神,究竟是什么意思了。

梯利先生说:"这一单一、永恒、无限、以自身为原因的必然的事物基质叫作上帝或自然。上帝不像笛卡尔所主张的那样脱离世界,是从外面施作用于世界的一个外在的超验的原因(有神论),而是在世界以内,是宇宙内在的基质。上帝在世界之中,世界也在上帝之中;他是一切存在物的源泉(泛神论)。上帝和世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这里原因和结果没有区别;上帝没有创造同他分开、在他以外的某种东西,即离他而独立的某种东西;他是事物内永恒的实体、基质或本质。上帝作为一切实在之活动的本原或泉源,斯宾诺莎用经院学派的术语称他为产生自然的自然;上帝作为多种多样的物体、出自本原的结果或产物,他被称为被自然产生的自然。"梯利先生讲得很专业也很通俗,然而,他的某些用语并不确切,例如他说上帝和自然是一而二,二而一就不确切。实际上,在斯宾诺莎那里,上帝还不等同于自然,二者并非同一事体。这一点,他在给他的朋友奥尔登堡的一封回信中曾有明确的解答,他写道:"我对于神和自然,持有一种和那些近代基督教徒惯常所主张的非常不同的观点。因为我主张神是一切事物的内在的原因,而不是超越的原因。……可是,如果有人认为《神学政治论》就立足在这一点上,即神和自然(他们把自然理解为某种质或有形的物质)是同一个东西,那他们就完全错了。"他的本意,上帝不是自然界,但也不是基督教认为的偶像,上帝是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他正与同样具有同类属性——即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的实体相同。

不消说,斯宾诺莎的这种本体论是够复杂的。因为他复杂,所以后代哲学家对他的学说才产生种种不同的看法,即使像莱布尼茨、莱辛、雅科比、赫尔德和黑格尔这样杰出的人物,对此犹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他们中有人认为他是有神论者,有人认为他是无神论者,也有人认为他是泛神论者,还有人认为他是反宇宙论者。无论如何,他是将基督教旧有的上帝观念从他的哲学中清除掉了。

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所以他必定是自因,换言之,它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即属于它的本性。"神——实体是无限的,而无限的内容只能是自身存在的。它就是它自身的原因。这就在理论上根本排除了以超自然的上帝为世界本原的宗教观念。

对此,后代的许多哲学大家都曾给予很高的评价。确实,他的这个观点,比起与他同代的伟大科学家牛顿所认为的上帝对世界的原始推动,还要略显高明。  自然,这样的以自由和无限属性来认识上帝和实体的观念,必然存在许多模糊之处,虽然这些模糊不清之处在斯宾诺莎看来是绝对不存在的。这大约也是特定的历史时代使之然也,倒也未必应该苛求于前人的。

重要的是,斯宾诺莎以他自己的方式,第一次把传统的神学观念逐出他的哲学体系之外,而且对笛卡尔的唯理主义哲学给了一个一元论式的改造与发展。

斯宾诺莎既然认为上帝是一切事物发展的本因,那么,他就必然会沿着这个思路发展他的哲学,于是他进而提出上帝的属性,提出实体与样态、思想与广延等哲学范畴。他认为实体是无限的,样式是有限的;实体不依别的原因而存在,样式却是"实体的分殊,亦即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很可惜,他认为实体是无限的,因无限而不变,样式是有限的,因有限而运动。于是他的一元论的本体论原本该高于笛卡尔却终于没有得到彻底的证明。

但是,能做到这一步,在他的时代,也就够了。

(2)价值观

斯宾诺莎哲学的重点不在上帝而在人,虽然他采用的是从上帝谈起,由神而及人的方法。他一生著述甚多,但无论他较早的著作《神学政治论》还是后来的《伦理学》,对于这一点都是前后贯通,始终不渝的。

斯宾诺莎的人的价值观,出于他的自然状态说。他既然认定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当然要求人应该由此出发来决定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他的人的价值观念,是与教会的观念完全相反的。教会的观念,重神而轻人,有神而无人,人在神的面前只是一种有罪的附庸,他除去对着上帝忏悔之外,应该毫无作为,必须毫无作为,他既不能向上帝争名誉更不能向上帝要利益。

凡此种种,在斯宾诺莎这里不但全不合理,而且毫无价值。他认为神学家的目的,无非是要把人从理性之物降为畜牲,而且为达此目的,不惜扑灭人类理智的最后一个火花。

在他看来,人既然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就该遵循自然所规定的必然性,人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的行为,自由乃是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

同样,人既然是自然的一部分,就必然应该享受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他称之为自然律。对此,他有一大段论述,连举证带评价,写得理通气畅,生机勃勃。他说:"所谓天然的权利与法令,我只是指一些自然律,因为有这些律,我们认为每个个体都为自然所限,在某种方式中生活与活动。

例如,鱼是天造地设地在水中游泳,大鱼吞小鱼,因此之故,鱼在水中快乐,大鱼有最大的天赋之权吞小鱼。因为,在理论上,自然当然有极大之权为其所能为,换句话说,自然之权是与自然之力一样广大的。自然之力就是上帝之力,上帝之力有治万物之权;因为自然之力不过是自然中个别成分之力的集合,所以每个个体有最大之权为其所能为;换言之,个体之权达于他的所规定的力量的最大限度。那么,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这就是说,人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正如大自然中的物竞天择规律一样,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不但食之有味,而且食之有义。"

他认为万物都力求维持自己的生存,这种努力就是德性。"然而,沿着这个路子走下去,似乎必然得出"强权就是公理"的结论。这样的价值观念,不就是霍布斯的人性理论吗?然而不是的,霍布斯是认定人性恶的。因为人性如狼,所以非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专制才行。斯宾诺莎则认为,非但"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益的东西",而且按"理性的命令,只教为我们尊重自己的利益起见,应与他人结为友谊","假如每一个人怎能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时,则人们彼此间便最为有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特别欣赏如下这条谚语:每个人对于别人都是一个神。

很显然,他和霍布斯虽然进入过同一条胡同,得出的却是相反的结论。

他认为人应该爱己但也爱人,他认为唯有理性生活最合道德,他认定财产所有权和思想自由权确有永恒性与合理性。他虽然强调人应该为自己的利益去奋斗,却又认为"除了人外,没有别的东西对于人更为有益","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尽可能努力去保持他们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一方面,要人人为自己奋斗,一方面每个人对别人都是一个神。或许可说,没有个人奋斗,就没有公共基础,而没有充分的个人权益,也就没有社会的共同利益——至少资本主义文明认为如此。

斯宾诺莎的这种人的价值理论,对当时资本主义文明的发展而言,应该说是适逢其时。所以尽管他的学说,有那么多的仇视者和反对者,却一经发表,便产生轰动效应。

(3)政体观

斯宾诺莎既然十分强调自我保存的天然合理性,既然认定财产所有权的合理性与永恒性,他必然推崇人的思想自由权的价值,必然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必要性。而保护人的思想自由权与人的财产安全,保护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合法合理性,则非有强大的国家政权帮助才行。于是他的人的自然状态说,便又自觉不自觉地与霍布斯的政治学说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他又主张人与人之间应追求共同福利,认为人必须尊重理性并因此而成为自己的主人,因此,他在政体观念上,又与霍布斯划清了界线。霍布斯既认准人性如狼,所以恶人必须恶治,他的政体理念,一言以蔽之,就是实行君主专制制。斯宾诺莎认为人与人可以而且应该和睦相处,而且唯有人人享有思想自由权才能和睦相处,唯有和睦相处才合乎理性原则,所以他对君主专制体制必定持反对态度。在他看来,君主政体不如贵族政体,贵族政体又不如民主政体。即使万不得已,非实行君主政体不可,也应该是君主立宪制而不是君主专制。

他承认而且只承认天赋人权。他说:"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置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因为这个道理,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民崇拜上帝,这可算是误用治权与篡夺人民之权。所有这些问题都属于一个人的天赋之权。此天赋之权,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他认定:"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贵。"他坚持说:"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忿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为自由政治而呼喊,既是斯宾诺莎哲学的归宿,也是他人格的归宿。

很可惜,他对民主政体的这种认识和向往,却让英国内部的战乱泼了冷水。对此,他实在也拿不出更有说服力的论据和办法。换句话说,他的政体观虽鲜明却不够具体,理论色彩强烈但对具体模式关注不够。这个任务,确也不是他可以完成的。并非他的思路不对,也非他的才能不够。一是他远离英国,对英国革命知之甚少;二是他在1677年便英年早逝,又使他没有看到光荣革命所产生的政治后果与理论启迪。这个任务,只好留给幸运而同样博学多识的洛克去完成了。


责任编辑:郭旭晖 龚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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